【圆明网】贵阳市法轮功学员张菊红被非法判刑四年半,上诉至贵阳市中级法院,八月三十一日,中级法院二审开庭。辩护律师做了长时间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,张菊红要求无罪释放。
张菊红,四十八岁,贵阳市小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王武村村民。她自幼体弱多病,两、三岁得脑膜炎。十七、八岁早早结婚后,没过几年,丈夫服药死亡,而后十二岁的儿子又溺水身亡,她更是整天不言语,对人生绝望至极。父母姐妹看她这样,给她介绍再婚。没想到,再婚后张菊红仍不幸福。
后来在父母引导下,二零一一年,张菊红走入法轮功修炼,修炼后,没吃一颗药,全部疾病消失,连修炼前严重摔伤的肩骨,翘起多年,也自然归回原位。她的性格也变得豁达开朗。
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,张菊红为了让更多的百姓明白法轮大法好的真相,在开阳发真相资料,遭开阳派出所警察绑架。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,被三江派出所非法批捕。
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三日上午,贵阳市花溪区法院对张菊红非法开庭。三月二日,贵阳市花溪区法院电话通知张菊红的律师,张菊红被判刑四年半。
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,贵阳市中级法院对张菊红二审开庭。二审法庭上,张菊红一一如实回答了审判长张祥虎的问话:何时、为什么炼法轮功?张菊红说:“二零一一年,我因病学炼(法轮功),炼后疾病全无。法轮功好,那年传播资料也是为了他人好。”她还回答了她为什么要控告江泽民的理由:“法轮功教人向善做好人,我炼功病好了是事实,江泽民造谣诬蔑打压法轮功,我讲事实真相又被(非法)拘留,我不服。”
法庭上,张菊红的辩护律师李律师用较长的时间为张菊红做了无罪辩护,他从四个方面指出:
(1)我的当事人向国家司法机关邮寄《刑事控告状》是在履行公民的合法权利,不违法。
《宪法》第四十一条明文规定: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“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、失职行为,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、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。”我的当事人向“两高”邮寄控告前国家主席江泽民的《刑事控告状》的行为是履行公民的合法权利。
(2)一审法庭指控我的当事人触犯了刑法“300条”是错用法律。
《刑法》300条的具体内容中含有奸淫妇女、诈骗钱财、蒙骗他人致重伤死亡、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、破坏法律实施等。我的当事人一条都没有!她没有去组织什么会道门或邪教;她也没有触犯或破坏了哪一条法律的实施。这些具体罪状,一审公诉人一项也举证不出来。
那么一审法庭为什么用《刑法》300条来指控?显然是把信仰和炼法轮功当成×教(注:中共是真正的邪教)了。李律师在这里用大量的道理阐明要正确处理好宗教、信仰和法律的关系问题。他说什么是“正教”,什么是“邪教”不是哪个人,哪个政府能定得了的,也没有量化标准。什么是正什么叫邪,谁能说清楚?信仰是基本人权,我国法律也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。
李律师进一步阐述“正教”、“邪教”是宗教信仰的概念,是属思想范畴的而不是法律的槪念。法律管的是人的行为而不是思想、信仰,不能把哪种信仰定为“邪教”来打压。我国的法律也没有思想罪。我国《刑法》确定了罪行法定的原则:只有违犯了具体法律条款的行为才是犯法,才能定罪处刑。可见用《刑法》300条来指控我的当事人是不对的。
(3)一审证据采信,在程序上违法,应依法认定为无效的非法证据予以排除。
(4)一审法院副院长和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对我的当事人威逼利诱,并违法做假“询问笔录”。我的当事人没有配合他们,他们竟然利用手中权力枉法裁判,判了四年六个月重刑。
我的当事人张菊红委托了我和她的表叔周鉴忠先生做她的辩护人。开庭前,周鉴忠先生收到了花溪区法院张立法官转给的区检察院的《起诉书》副本,并在送达通知上签了名。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张法官对我和周先生说:他们去了看守所,张菊红说她“不要周鉴忠和李律师做她的辩护人,她自己辩护”,并出示了由张菊红签名并盖有红手印的“询问笔录”,给我们晃眼看了看。
二零一八年一月十日,我到看守所会见我的当事人,才知道事实真相:张菊红说,那个“询问笔录”是假的,是他们伪造的。那几天叫武威的副院长和张立法官多次找她谈话,威胁诱骗她答应“不要周鉴忠和李律师做辩护人,只要认罪可以判三(年)缓四(年),马上开庭立即释放回家。并威吓说如果不配合他们就要重判!”张菊红答:“我没有罪,不要辩护人可以,条件是无罪释放我!”
李律师当庭向中院张祥虎审判长递交了两份举证材料,一份是二零一八年一月十日的《会见被告人张菊红笔录》,另一份是二零一八年五月八日周鉴忠先生写的《关于花溪区法院非法剥夺我辩护权的证明材料》。
此后,亲属辩护人张华英补充论证了一审把向“两高”邮寄控告江泽民的《刑事控告状》说成是传播法轮功宣传品是认定事实错误和违反宪法、法律、及中央最新文件规定的两个问题。辩护人张华英的辩护期间,主审法官三次打断张华英的辩护。
庭审结束前,审判长张祥虎叫张菊红最后陈述意见。张菊红说:“我没有罪,要求无罪释放!”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,择日宣判。
参与庭审的是贵阳市中级法院合议庭:审判长张祥虎,办案法官杨坤,法官卢燕。此外有书记员一人;原告席由贵阳市检察院两个检察官组成:詹述波和另一人,名字不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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